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2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2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培训备案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www.ggj.gov.cn/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频道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2个月内学完规定学时并通过考试,否则须重新报名学习。
  会计人员补修继续教育学时课程将继续开通,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尽快参加培训。
  (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
  1.本年度参加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2.本年度参加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含一科);
  3.经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