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10号)
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于2011年4月26日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80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从事市场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类会员代表占70%、中介机构类会员占5%、特别会员占20%、其他类会员占5%。
第七条 协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