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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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