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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一、评估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地试点工作情况,查找、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督促各试点地区按进度推进工作。
  (二)对比分析各地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模式,就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二、评估对象与内容
  (一)评估对象。试点城市(城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等。
  (二)评估内容。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是否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安排,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是否制定措施推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是否出台有利于此项工作的财政、医保、人事方面的政策措施等。
  2.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情况。区域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规划情况,是否明确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为康复医院和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服务预留空间。区域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机构数量和建设达标情况。
  3.康复医疗服务和分工协作情况。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含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二级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对其分别评估。
  (1)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评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功能定位及其实现程度。包括康复医疗服务早期介入水平,临床科室和康复医学科院内分工协作情况,康复医学科及其相关科室的医疗服务效率;综合医院是否与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康复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情况;承担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情况等。
  (2)康复医院(含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二级综合医院)。按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对此类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是否与大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双向转诊落实情况;能否为大型综合医院转出的稳定期患者提供安全、专业、系统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情况;是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评估内容包括能否提供符合本地区、本机构患者需要的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能否顺利承接上级医院转出患者并提供延续康复医疗服务;人员培训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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