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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375号)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2011年8月,卫生部启动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为全面、准确了解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康复医疗服务模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第三方评估。现将评估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范围包括14个试点省(区、市)中所有试点城市(城区)。评估对象包括试点城市(城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机构。

  二、评估工作与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为期2年。其中,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将分别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估,届时卫生部将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三、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委托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具体实施。各试点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选派专人负责,按照《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和《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报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信息的通知》(卫医政综便函〔2011〕309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评估的组织、配合工作。我部将适时对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四、鼓励试点省(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对省内试点工作进行自评。各地在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睿
  联系电话:010-68792785
  传  真:010-68792513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 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卫生部于2011年8月启动了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为全面、准确了解各地试点工作情况,卫生部将对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同步进行第三方评估。为做好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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