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1〕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促进“以奖促治”政策取得更大成效,推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职责,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资金引导、示范引导、政策引导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力度,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同时,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中央引导,地方推动。推动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将工作重心下移,中央重在政策引导,工作职责主要在地方政府。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重点支持范围。
集中投入,连片整治。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上的优势,选取合适的环保适用技术和运行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到2015年,全国共完成6万个建制村(占全国总数的10%)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建成一大批国家级生态示范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使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有效推动农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污染减排、环保宣教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