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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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