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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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