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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
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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