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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
  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______________银行: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经审核,自  年 月 日起,____________(旅行社名称)所须交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数额降低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数额的50%。
  请接此通知书后,按照法规的上述规定,重新与该旅行社协商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协议,并依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_____________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附件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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