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旅行社增加边境旅游业务,按照地方法规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四)旅行社分社因设立社增加边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数额可以参照执行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后,出现以下情况的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至
《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三)人民法院划拨保证金。
附件: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2、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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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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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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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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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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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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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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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原因
(选择其一)
| 第一类:退还给缴款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2、业务变更减交();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第二类: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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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金额
|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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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文件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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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地 址: 领导签字:
联 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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