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我局《
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及各省级旅游局依据此通知所做相应补充规定核退过保证金其后又补存的旅行社,起算日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
三、旅行社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基数,为起算日后满三年之日24时,旅行社的保证金账户内依
《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和第
十四条规定应有数额,包含设立分社及增加经营业务而增存的保证金数额。
四、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
(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者《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
(二)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支取应退还资金,或者持《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到担保银行办理降低担保数额手续,并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担保协议;
(三)依据
《条例》将变更后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行社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后依法增加出境或者边境旅游业务,增存保证金的方式如下:
(一)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照
《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
(二)旅行社分社因旅行社增加出境旅游业务而相应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由设立社按照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增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