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64号――关于进口阿根廷玉米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玉米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玉米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玉米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玉米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阿根廷玉米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阿根廷玉米进口,直到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玉米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