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