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10〕4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意见》(国质检质〔2010〕89号)的要求,现将实施“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质量提升”目标,动员和帮助企业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通过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进行对比,在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分析差距,树立标杆,制定改进和攻关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提升和赶超,努力把我国产品质量提高到新水平。
二、工作任务
全国质检系统动员和组织万家省级名牌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以省级质量奖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优秀企业为典型样板,开展“质量管理标杆对比提升”活动;以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出口一类企业的产品标准和实物质量为标杆,开展“产品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两项“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相互结合。全国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任务分配,见附表。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在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有特色、成效显著的企业,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组织本地区企业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质量管理方法和措施等方面,与这些“标杆”企业对比,找差距、查原因、定措施,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各地可以组织省内企业现场培训、观摩、交流学习,也可以由企业自己找“质量管理标杆”,不断学习、不断改进,实现赶超。
(二)各地要组织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 分析自身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质量水平、市场占有情况、产品出口情况,企业及产品在同行业中的排名和地位、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准确把握自身定位。
2. 明确标杆企业及产品。企业要从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中明确各自的“标杆对比”目标,认真收集和分析“标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