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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期协字[20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向社会全面放开。为适应新的持证人员分布形势,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我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行业启用执业证书,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对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所颁发的证书分为非执业人员持有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蓝色封皮、单页内芯,以下简称“非执业证书”)和执业人员所持有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红色封皮、多页内芯,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两种证书样本可参见协会网站。
  二、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定的科目,但未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序申请非执业证书;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序申请执业证书。
  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所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执业证书。
  四、取得非执业证书的人员具有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申请从业的资格,但非执业证书不作为持有者从事期货业务的执业证明。
  非执业证书持有者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应当通过该机构向我会申请换领执业证书,同时缴回非执业证书。
  非执业证书持有者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该证书失效,由我会予以注销。
  五、执业证书持有者具有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资格,执业证书是该证书持有者从事期货业务的执业证明。
  执业证书持有者必须参加我会年检。凡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未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自我会公布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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