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利益导向。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相关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机衔接,在农业开发、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协调制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为主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扩大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重视并发挥中国计生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组织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六五”普法规划,加强依法行政培训,全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推进基层人口计生文明执法工程,按照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制定执法基本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与权限,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完善自我纠错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和诚信计生。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和计生协会的作用,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通过基层组织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提高基层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在城市地区和流动人口集聚地区,积极探索“产业式”、“物业式”、“楼宇式”、“联谊式”等新的计划生育组织形式。
第二节 加强孕前优生工作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和追踪随访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加大力度,全力扩大项目实施区域,“十二五”期末全国各县(市、区)普遍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城乡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到80%,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以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为重点,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技能培训研修。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孕前优生服务用房,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着重加强县级服务机构优生检验室建设,配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所需设备。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临床检验质量监测指导中心和孕前优生数据中心,指导各级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
完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倡导力度,推动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更加重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的优势,开展群体预防。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节 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推动清理涉及社会性别歧视的政策。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在村集体收益分配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就学就业、公益养老、贴息贷款、项目扶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予以倾斜。进一步开展“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贫困母亲救助和女童健康成长帮助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部门间协调机制,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和计划生育手术器械经营管理,完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完善出生统计监测体系,以出生医学证明和住院分娩为切入点,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部门间出生人口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强化区域协作和重点区域的治理,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连片地区,建立区域协查制度。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跨省区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和出生性别监测预警机制。
营造男女平等社会环境。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注意发挥志愿者队伍、城乡社区计划生育专干以及各级计生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动员大众媒体和社会力量,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的观念。引导对传统婚嫁、祭祀、宗族传承习俗进行合理扬弃。
第四节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促进人口分布优化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巩固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推动部门责任的落实和综合治理格局的形成,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对省际协作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区域协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相关工作程序和协作平台。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婚育证明管理、网络化协作、信息共享等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