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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会计工作由一名院级领导专人负责。

第十二章 学院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是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和学费收入,以及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积累用于学院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 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设立的“宝塔奖学金”和“宝塔困难补助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挪用。

第十三章 土地和校舍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学院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院。学院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

第十四章 对外交流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 件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教师,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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