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学院财务会计工作由一名院级领导专人负责。
第十二章 学院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是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和学费收入,以及政府给予的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接受国内、国外及港、澳、台企业家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及教育事业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和赞助,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举办者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积累用于学院的发展、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 件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设立的“宝塔奖学金”和“宝塔困难补助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挪用。
第十三章 土地和校舍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取得校园占地土地使用权证。学院自主拥有校园土地的使用权,依法管理校园土地和建筑物。
第五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属学院。学院依法建造、管理和自主确定各种建筑物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用途。
第十四章 对外交流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国际、国内高校间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积极创造条 件与国内外高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互派教师,聘请名师,或共同进行教学项目、科研课题的研究。
第十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