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