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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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