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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截至2011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26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15万元,固定资产34413万元,无形资产5700万元。学院举办者投入11209万元,学院接受捐赠1817万元,事业结余14847万元,学院资产负债总额10288万元。学院净资产:42340万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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