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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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