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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转设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的通知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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