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