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学院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经费,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批准并公示后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七章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