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学院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经费,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批准并公示后执行;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河北省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七章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