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收入。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截止至2011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6.5267亿元,总负债为2.1949亿元,学院净资产共计4.3317亿元,原始投资9533万元;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为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或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学费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六十条 学院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偿还学院的负债。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分离、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