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党组织与学院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综合应用型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设置方案、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重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受理复议申请;协调和处理学术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的有效结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