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院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教的治校方针。
第二十一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由学院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院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进行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
(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主任主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中共武昌工学院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开展反腐败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