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
(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六)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2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院级领导(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