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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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