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