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