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熟悉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熟悉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
(3)《
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订,同日起实施)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4)《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4日发布,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掌握中国证监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关于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施业务许可的规定;掌握《办法》规定的证券评级业务范围;掌握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的原则;掌握证券评级业务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掌握资信评级机构申请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证监会对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的主要依据和考虑的主要因素;掌握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文件备案、公告的要求;掌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实施业务回避的条件;掌握证券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建立相关制度的规定,包括评级方法、质量控制制度、防火墙制度、合规检查制度、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评级结果发布制度、评级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检验方法、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掌握关于评级项目组组长的业务资格和对项目组从事评级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在对评级报告有异议时,受评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时对评级结果公告的有关规定;掌握对证券评级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兼职和投资的限制及其从业要求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相关信息变更时的备案规定;掌握对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掌握关于证券评级机构对外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规定;掌握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主要内容的规定;掌握证监会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业协会在评级机构监管中有关作用的规定;掌握证券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时的相关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