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由专门协会秘书处协助安排和协调。
第四章 调研制度
十三、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中国残联理事会,或建议以提案形式,向全国人大、政协进行呼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十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十七、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八、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每年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十九、专门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提供给专门协会各位委员,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主动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专门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国际活动,应会同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向中国残联分管领导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