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
五、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
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七、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九、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联席会议由中国残联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