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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残联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残联发〔2004〕39号) 印发以来,各地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5年的实践表明,《工作规则》与各专门协会章程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符合专门协会工作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重新修订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修订完善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工作,使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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