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司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协助做好各督察局领导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票 (票样)
2.考察对象实绩分析评价要点
3.考察对象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附件1:
职位名称民主推荐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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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姓名 │ 推荐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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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推荐理由”主要填写被推荐人德才表现与推荐职位的匹配情况。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