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的重点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人事等关键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
(二)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三)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需要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
部机关司局长年龄达到五十八周岁的,转任巡视员。督察局局长(党组书记)、部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执行。
(四)干部交流应当在部机关、各督察局、部直属单位内部及其之间有计划地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应当在任职通知发出后,按规定时间到任。
第四十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人员交流方案。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或部门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回避意见、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八条 国家土地督察系统内部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按照《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