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挂职锻炼、基层工作经历及奖惩等情况,由人事司研究提出局级领导干部差额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部党组研究确定;由各司局、各督察局研究提出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并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司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考察一般应当在实绩分析和个别谈话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对考察对象平时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总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把握,分析考察对象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实绩分析围绕贯彻部党组决策部署的执行能力、服务水平、自身建设等进行评价,重点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成效、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与工作成效、主观努力程度与工作成效。
第二十八条 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
个别谈话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一致,谈话范围根据拟任职位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价是在全面掌握考察对象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考察对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作出评价。
(一)根据民主推荐、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认度;将考察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考察对象的基本素质;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发展潜力。
(二)对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任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应当把考察对象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应急及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应当包括民主推荐、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三十一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司局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在部党组成员中进行差额酝酿;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部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充分酝酿后,司局级领导干部由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上会讨论前须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