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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的干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能力强、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干部可以越级提拔,越级提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破格提拔。
  第八条 提拔担任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正司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提拔担任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副司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
  第九条 提拔担任司局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第十条 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备案、任职和试用期满考核等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实,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真实客观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选拔任用提名

  第十一条 根据司局级、处级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性质的领导职位特点,通过部党组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督察局党组推荐、干部群众民主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提名。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正、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以通过部党组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提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部党组推荐司局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章 竞争性选拔产生拟任职务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竞争性选拔工作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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