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四)活动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确定主题,深入开展“学习月”活动。一是通过举办座谈会、讲座、报告会、学习班、组织文艺汇演、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二是总结“法律进团体”、“法律进场所”、“法律进院校”等经验,通过政策法规上墙、讲经讲道、课堂教学以及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台、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提供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等方式,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三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结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实际,刊登文章报道,进行释义解答,增强法律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领导,精心筹划活动方案,落实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任务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员。要把“学习月”活动作为本年度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学习月”活动中来。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整合各类学习宣传资源,充分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增强宣传效果,扎扎实实地搞好“学习月”活动。既要运用好座谈会、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传统学习宣传方式,又要探索新途径,把法制教育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三)推动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注意“学习月”活动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专门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同时,要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与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要将“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普法工作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真正做到既开展好“学习月”活动,又促进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
  (四)发挥宗教界作用。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调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自觉组织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学习宗教政策法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学习的主体,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运用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要通过“学习月”活动,培养一批熟悉宗教政策法规的宗教界人士,使这些宗教界人士成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员,从而使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更贴近信教群众,取得更好的效果。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检查验收,把“学习月”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和提高“学习月”活动的效果。各地要通过“学习月”活动,使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我局将适时对“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