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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6]40号)


有关单位: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同意在我国开始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1996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16所院校开始试办工作,从1997年开始正式招生。1998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师范司联合发布了《关于1999年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通知》。从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

  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教育硕士的设立适应了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得到了广大基础教育师资的热烈欢迎。十年来,围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经各试点院校的共同努力,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渐形成了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特点、保证培养质量的培养制度。

  目前,第一批、第二批29所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已经有了毕业生。为了总结教育硕士教育试点工作的经验,了解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提高教育硕士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第一批、第二批教育硕士培养单位。

  二、评估性质:教学合格评估。

  三、委托评估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评估方式:符合评估对象的院校自愿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院校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评估。

  五、评估范围:近三年教育硕士教育情况(含异地班)。

  六、评估方案:详见《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见附件)。

  七、评估时间:2006年10月-12月,各校自评;2007年1月20日前,各校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并将评估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辅助报告,主报告围绕各个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特色、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辅助报告要涉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并注明每一完整部分内容的表述针对指标体系的哪一项内容,如A1-B1)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全国教育硕士(Ed.M)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2007年3月-7月,专家组到校实地评估。

  请各院校认真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校实际情况,并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及其他事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将另行通知。

  附件: 《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

  目录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方案说明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指标、权重和等级标准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合格评估考评点说明

  五、被评估院校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说明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从1997年开始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十年来,各试办院校积极探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在培养与管理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全面总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举办院校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其培养质量与办学声誉,扩大其社会效益与影响,加强国家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宏观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院校进行教学合格评估。
  本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经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课题组的专项研究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而形成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普通高校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是国家对试办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状态和教育质量的一种评估。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规定以及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2、评估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强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学校投入,加强建设,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切实解决好培养与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进一步发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促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
  3、首批评估对象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第一批、第二批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29所院校。
  4、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评估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
  5、评估程序:试点院校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专家评估组实地考察,写出评估报告,做出评估结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被评估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疑义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6、评估指标体系见本方案第二部分。指标体系设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9个主要考评点。满分为100分,指标与考评点的权重见本方案第三部分。每个考评点均设三个等级标准。一等为100分,二等为75分,三等为50分。
  7、评估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且评为二等以上的考评点达到20项以上为合格。未同时达到此两项要求者均视为不合格。近年来在教育硕士培养及管理工作中有失规范的院校视情况予以减分。
  8、接受评估的院校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允许更改原有材料,制作虚假材料,如发现不实之处,相关项目按最低分计算。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考评点

A1培养条件

B1学位点基础

C1学位点总数

C2教育学科学位点数

B2师资队伍

C3导师队伍学科结构

C4师生比

C5学位课程任课教师状况

C6外聘兼职教师状况

C7导师教育科研情况

C8师资培训

B3教学设施及利用

C9多媒体教学条件

C10网络与计算机

C11专业图书资料

B4培养经费

C12培养经费

A2培养过程

B5培养方案

C13培养方式

C14课程计划及执行情况

B6课程教学

C15教学大纲、教材与教学参考书

C16政治理论课与公共外语教学

C17专题讲座与实践

C18案例教学

C19课程考核

C20教学质量与效果

B7学位论文

C21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C22导师指导

C23学员撰写论文在校集中时间

C24论文质量

B8职业道德教育

C25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形式及效果

A3教育管理

B9管理机构

C26校级管理

C27院(系)级管理

B10管理制度

C28管理制度

B11质量管理

C29录取质量

C30课程教学管理

C31学位论文质量管理

C32学位与成绩管理

A4教育效果

B12学员教师专业化发展

C33综合素质提高程度

C34教育科研与实践

B13社会声誉

C35教育行政部门评价

C36学员任职单位评价

B14办学特色及其他

C37办学特色

C38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与合作

C39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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