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2006]31号)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通过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ofProfessionalAccounting,英文缩写为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指导下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5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