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的批复
(学位[2005]51号)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二ΟΟ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