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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一、踊跃参加债券交易,在操作室规定的交易日不参加交易或不进行投标、报价的,应及时向操作室说明原因及有关背景;
  二、在宏观调控特殊需要时,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交易任务,及时传导货币政策意图。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指定交易任务的同时,应适当兼顾一级交易商的利益;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诚实的债券交易,提供合理的市场报价;
  四、提供资金头寸、债券持有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数据;
  五、定期向操作室提供市场信息及市场分析资料,对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六、严格履行公开市场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一级交易商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
  二、年度债券业务经营状况;
  三、年度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损益状况;
  四、遵守本规定及公开市场业务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对年度审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发生机构更名、合并的一级交易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动放弃一级交易商资格的机构,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交易任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 在债券交易中,联手操纵价格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同是,二年内不允许其重新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理外,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年或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被暂停或被取消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将被终止享有公开市场业务有关规定的各项权利,但必须继续履行其未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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