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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银发〔1994〕12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最近,我们了解到,个别地区银行将国债兑付基金私存生息、存放帐外,挪作他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介炎同志1994年在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讲话中有关对国债兑付基金“各级国库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的指示精神,并严格按照《关于下拨1994国家债券兑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1994〕3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过期要对所辖行国债兑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在7月底前报总行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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