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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四)该债券于1996年底停止买入和卖出,各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做好还本付息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各银行可视本行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1--3(略)
     二、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计息办法
     三、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情况月报表

附件二: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计息办法

  一、面向居民发售的三年期国库券不能上市转让,发行期内不得兑取,但发行期结束后居民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取,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
  二、国库券收款凭证如持满三年(每年按360天计算),到期兑付时银行按年利率13.96%利率水平计付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三、1994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自1994年4月1日起发行,发行期为3个月,到1994年6月30日结束。
  四、如提前兑取国库券收款凭证,对持券时间不足半年的,兑取时银行不计付利息。
  五、对持券时间满半年(含半年)不满1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9.54%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六、对持券时间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1.52%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七、对持券时期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2.60%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八、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期限自1994年4月1日起到1997年6月30日止。其中:
  1.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三年期满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息;如:1994年4月5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1997年4月5日才算3年期满;1994年6月28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到1997年6月28日才算3年期满。
  2.对于居民提前兑取的这部分国库券收款凭证,其他居民仍可以到银行指定的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1997年6月30日为最后到期日。兑取时,应按客户实际持有的天数及上述四至七条规定办理。
  九、凡提前兑付的银行均按客户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面额的2‰收取手续费。

附件三: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情况月报表

  填制单位:       199  年  月  日     单位:千元
┌─────────────┬────────────┬───────┐
│             │    发行期后     │       │
│   单   位     ├─────┬──────┤  备 注  │
│             │买入数额 │ 卖出数额  │       │
├─────────────┼─────┼──────┼───────┤
│中国工商银行       │     │      │       │
├─────────────┼─────┼──────┼───────┤
│中国农业银行       │     │      │       │
├─────────────┼─────┼──────┼───────┤
│中国银行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      │       │
├─────────────┼─────┼──────┼───────┤
│交通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复核:                  制表
  注:以上数字均报累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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