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该债券于1996年底停止买入和卖出,各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做好还本付息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各银行可视本行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1--3(略)
二、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计息办法
三、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情况月报表
附件二: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计息办法
一、面向居民发售的三年期国库券不能上市转让,发行期内不得兑取,但发行期结束后居民如需用款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兑取,但不得部分提前兑付。
二、国库券收款凭证如持满三年(每年按360天计算),到期兑付时银行按年利率13.96%利率水平计付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三、1994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自1994年4月1日起发行,发行期为3个月,到1994年6月30日结束。
四、如提前兑取国库券收款凭证,对持券时间不足半年的,兑取时银行不计付利息。
五、对持券时间满半年(含半年)不满1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9.54%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六、对持券时间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1.52%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七、对持券时期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兑取时银行按实际持有天数以年利率12.60%的利率水平计付利息。
八、三年期国库券收款凭证期限自1994年4月1日起到1997年6月30日止。其中:
1.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三年期满兑付时,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息;如:1994年4月5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1997年4月5日才算3年期满;1994年6月28日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到1997年6月28日才算3年期满。
2.对于居民提前兑取的这部分国库券收款凭证,其他居民仍可以到银行指定的网点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1997年6月30日为最后到期日。兑取时,应按客户实际持有的天数及上述四至七条规定办理。
九、凡提前兑付的银行均按客户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面额的2‰收取手续费。
附件三: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买卖情况月报表
填制单位: 199 年 月 日 单位:千元
┌─────────────┬────────────┬───────┐
│ │ 发行期后 │ │
│ 单 位 ├─────┬──────┤ 备 注 │
│ │买入数额 │ 卖出数额 │ │
├─────────────┼─────┼──────┼───────┤
│中国工商银行 │ │ │ │
├─────────────┼─────┼──────┼───────┤
│中国农业银行 │ │ │ │
├─────────────┼─────┼──────┼───────┤
│中国银行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 │ │
├─────────────┼─────┼──────┼───────┤
│交通银行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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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复核: 制表
注:以上数字均报累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