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采取统一格式(附式1),分别由各银行自行组织印制,印制费按正常业务费用列支。
(二)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务必于3月底印制完毕并调运到位,以保证4月1日的顺利发行。
(三)客户购券交款时需填写的凭证,由各银行自行设计印制。
四、发行期内的款项收纳与上划
(一)各银行应使用国库券发行有关科目,用以核算发行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所收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单位所收国库券款项应逐级上划至各总行,由其总行汇总,按合同规定集中缴入中央总金库。“用途栏”应注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款”字样。
中央总金库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行 名:10051
帐 号:0215014
(三)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应建立五日报制度。各银行县、市支行应将实行发行累计数额每五日汇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金额报至元),由人民银行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国库司(传真电话:6016442)。电报代号为:
中国工商银行: 9401
中国农业银行: 9402
中国银行: 9403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9404
交通银行: 9405
合 计: 9400
(四)人民银行于4月、5月、6日末按合同签订数额及划款比例核对各总行上划的国库券款项,核对相符后报财政部。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同时将发行费拨付各银行总行指定的帐户。
五、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费按发行额的4.7‰拨付各承销银行。
六、发行期结束后买入或卖出的帐务核算
(一)各银行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发行期结束后国库券收款凭证的买卖业务,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二)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在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急需用款时,可到原购买的网点卖出;如再需购买时,可到指定网点买入。各经办单位办理买入或卖出时应视同本行业务按统一价格办理,不得自行变更。买卖价格的计算方法见附式2。
(三)从1994年7月份(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各银行县、市支行应编制“1994年国库券收款凭证买卖情况月报表”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月末后5日内将汇总的月报电报或电传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各地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承销银行的稽核检查,避免各银行超额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