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银传〔1994年〕1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将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期限三年,年利率13.96%。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付利息。该债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可上市转让。
  该债券持满三年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二)该债券全部面向社会发行,居民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发行期结束后可随时到银行兑取或再次买入。兑取时,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9.54%付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11.52%付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12.60%付息。提前兑取的按兑取本金数的2‰收取手续费。三年期满还本付息不收取手续费。
  (三)该债券于4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发行款项分三次向财政部交清,4月30日缴款发行总额的40%,5月30日和6月30日各缴款发行总额的30%(均以财政部收到款项为准)。财政部对40%部分从4月1日计息,30%部分从5月1日起计息,30%部分从6月1日起计息。
  二、发行方式
  (一)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分配指标,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承购包销,并与财政部签订承购包销合同。
  (二)各银行承销的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由各总行逐级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和储蓄所进行分销,各行分销时要严格按上级行下达的计划指标掌握,不得超量发行。
  (三)为了切实加强国库券收款凭证的监管工作,各级银行对于所下达的分配计划,均应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对承销银行发行和买卖国库券凭证业务进行检查,如发现超发,所收款项一律上缴中央总金库,不得挪作它用。
  三、凭证印制及调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