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发行1993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1993年8月27日 银行〔1993〕23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3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70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14%,该债券从1993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8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3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可以流通转让。
五、财政债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统一下达。其中: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各总行、总公司,再由其逐级下达各所属单位,并负责监交;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分行落实并负责监交。
六、各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以1992年各项存款增加额为测算依据,各部门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3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9月交30%,10月交40%,11月交30%。各专业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应将款项集中后在当月25日前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以及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应在当月20日前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其逐级上划,在当月25日前交至总行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