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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 建总发字(1993)第10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和(93)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我行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各行的自有资金、外汇自有资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余额核定为国家资本金。
  本行开办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及非金属企业接受其他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总行核拨各行的垫付信贷基金购买的电子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各分行应于6月底以前将所辖汇总数上划总行,执行新制度以后,折旧率按新办法执行,其尚未用设备折旧基金归还部分不再归还。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和发展基金,如抵补项目也为赤字,不得加大抵补项目赤字。
  上述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修理基金结余作为预提费用,用于支付新发生的修理费用;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发展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自有资金。
  专用基金中的专用拨款余额以及今后核拨的专用拨款,应作为专项拨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专用基金中的专项工程支出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各行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有承受能力的按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作为递延资产,分期计入业务管理费用。
  三、关于政策性停息(计息)挂帐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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