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十八条 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部门管理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九条 调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出,实行有偿调拨。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均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在本系统之间调剂,原则上实行由有偿调拨,经上级行同意也可以无偿转让。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出售。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报废固定资产。
(一)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上级行批准,作报废处理。
(二)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需要报废的,经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汽车、房屋建筑物应由车管、房管部门进行鉴定,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证明,经上级行批准后,正式作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净损益是指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固定资产报废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固定资产发生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重估计价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属被兼并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经上级行批准,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行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行帐面价值移交,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第二十、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一)合并行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行。一个行分别并入几个行的,其财产由被合并行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行核准后办理。
(二)撤销行的财产,由撤销行负责进行认真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上级行核准后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毁损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省分行审批。
(二)其他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各级行按下列处理权限办理:
每笔金额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下同)的,由县级支行核批;150000元以内的,报地市行核批;150000元以上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核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物资管理必须一致和帐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帐建卡、实物减少要销帐销卡,保证帐实相符,帐卡相符;财务部门管理帐目,行政、使用部门管卡和实物,以便相互制约,明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分工如下:
财会部门负责组织全行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统一的管理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二十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对新增固定资产,财会部门要协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财产验收和交接的工作主要有:
(一)清点数量、看实物与凭证所列数量是否一致,所附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质量,看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核实造价,看新增固定资产的造价和购进、调入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验收结束后,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有关原始凭证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二十九条 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时,由调出行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写固定资产调出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送财会部门审阅后,按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三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各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行政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其主要工作是:
(一)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
(二)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维修和改装使用。
(三)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过早报废和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
(四)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行政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分别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第三十一条 清查固定资产。各行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帐单、帐卡、帐实是否相符。
在固定资产清查中,财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核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财会部门、行政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应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报批权限审批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清查固定资产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修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