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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各行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保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分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六)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耗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应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冲减资本金。
  第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地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季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办法,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即四个季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租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仍作为出租方的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入出租方的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不计提折旧,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出租方的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业务管理费支出;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纳入资本金比例管理,并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租入方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要安装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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